一、严禁擅自决定投资、产权转让、融资、担保、拆借资金、捐赠、赞助。
二、严禁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、重大物资采购实施公开招标投标。
三、严禁擅自委托资产评估,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。
四、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,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谋取私益。
五、严禁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、重组、定向增发等内幕信息谋取利益。
六、严禁私留账外资产、设立账外账、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七、严禁违规持股,组织职工集资、对外投资。
八、严禁在年薪制外领取各种名义的过节费、补贴和奖金。
九、严禁违规进人,个人决定领导人员、高管选拔任用。
对违反九条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,一律给予解聘处理。解聘之后由相关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。因违反禁令被解聘人员,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。
“九条禁令”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本禁令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。